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8月1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在会上回答封面新闻记者提问表示,针对危害古树名木行为专门规定定罪量刑规则,以依法严惩危害古树名木犯罪,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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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
会上封面新闻记者提问,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灌注农药毒害古树牟利的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请问《解释》对依法惩治包括毒害古树在内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有何规定?
喻海松介绍,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森林资源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近年来,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十分严重。
本次发布的“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这一典型案例,就是跨湖南、江西两省六市九区县的多团伙、成批量毒害古树系列犯罪案之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三名被告人判处实刑,且均升档量刑,彰显了依法严惩危害古树犯罪、加强古树资源司法保护的坚定立场。
他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为“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古树在内。对于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行为,应当适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基于此,《解释》针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了专门规定。
“全面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围较大,既有乔木,也有灌木、苔藓等植物。对于后者,难以适用立木蓄积或者株数的标准。”喻海松指出,基于此,《解释》针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入罪,既设置了立木蓄积、株数标准,也设置了价值标准,以防止形成处罚漏洞,进一步严密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司法保护。
喻海松表示,区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级别设置差异化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珍稀、濒危程度,以及生态、文化、科研价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律适用相同的定罪处罚标准,难以实现罪刑均衡,亦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基于此,《解释》区分保护级别,分别设置定罪量刑标准。例如,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入罪标准为一株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入罪标准则为二株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二者之间为两倍的倍数关系。“设置差异化的定罪量刑标准,既是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也有利于推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科学管理和精准保护。”
此外,针对危害古树名木行为专门规定定罪量刑规则。古树名木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科研和生态价值。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古树名木,可以依据其保护级别分别适用相应的株数、立木蓄积标准。但还有很多古树名木未列入上述名录。基于此,《解释》针对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专门规定“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以依法严惩危害古树名木犯罪,切实加大保护力度。